12月31日上午,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》,该条例将于2025年4月1日施行。
条例坚持“发展”和“安全”两手抓,既兼顾当前技术进步、产业发展的需求,也为未来留出空间,重点在自动驾驶技术创新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、上路通行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,为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汽车市场主体提供清晰、透明、可预期的制度规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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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条例,北京市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个人乘用车、城市公共汽电车、出租车、城市运行保障等出行服务,自动驾驶车辆经过道路测试、示范应用、安全评估等程序后,可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。
条例所称自动驾驶汽车,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,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、高度自动驾驶、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。
值得注意的是,相比较最初的征求意见稿,出台后的条例新增了“个人乘用车出行”这一应用场景,对于个人消费者“放手”开车开了一扇门。条例规定,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自动驾驶汽车,可以用于个人乘用车出行。个人乘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车辆使用说明,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。
北京市还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,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。
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后,责任如何认定?对此,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特别解释说,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属于国家立法事权,北京立法无权作出规定,条例在这方面与国家规定进行了衔接,要求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。
条例规定,自动驾驶汽车发生故障,驶出可以通行的区域、道路,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,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应当采取人工接管、开启危险警示灯、降低行驶速度、将车辆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降低事故风险。